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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12-31
访问次数:31,140
兵人社险发〔2013〕15号
关于印发《兵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兵团工伤职工待遇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我局重新修定了《兵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具有辅助器具配置能力的医疗机构,为住院治疗期间有需要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报销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工伤职工选择安装辅助器具编号为20013、20017、20027、40005、40011、40012和生活类辅助器具30001-30020成品时,可以选择本统筹区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机构配置。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2008年原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兵劳社险发〔2008〕1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申请配置。
附件:兵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兵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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