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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收缴兵团律师、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体会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4-11 访问次数:3,906




第一师阿拉尔市律师协会,第八师石河子律师协会,兵团各律师事务所:

     兵团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综合考虑疫情对兵团律师行业的影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会费收缴参照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收缴。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收缴的依据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兵团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适当减免会员会费。兵团律师协会免除2017年12月31日(包含当日)后执业,执业不满两年的个人会员会费。免除2017年12月31日前执业,执业满两年以上个人会员第一季度会费,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组织上派去驰援湖北的,包括医护人员、人民警察等律师家属,免除年度个人会员会费。

二、会费缴纳的时间与方式

(一)2020年4月10日至4月30日,各律师事务所统一以网银转账方式缴纳。

(二)收款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三)账号:30703101040010924

(四)行号:103881070310

(五)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设路兵团支行。

请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认真核对交费金额,汇款时请注明单位和用途,区分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和代缴费(执业保险金和律师互助金),留存好汇款凭证。会费收缴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兵团律师协会秘书处财务部联系。

联系人:杨天红

联系电话:0991-2800359  17590011862

传真:0991-2800359

邮箱:btlsxh@163.com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兵团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兵团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兵团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新疆兵团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新疆兵团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为兵团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新疆兵团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

(一)个人会员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

1.兵团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

2.各师(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800元;

3.各师(市)所属各垦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400元;

4.执业律师人数不足三人的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暂免交纳个人会费;

5.主要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执业的少数民族律师,在年检注册当年生育的女律师,以及兼职律师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2008年起在年检注册当年新执业的律师免缴个人会费,在次年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减半交纳个人会费,第三年起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二)团体会员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

1.兵团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其中执业律师十名(含十名)以内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15000元;执业律师十一名至二十名(含二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0000元;执业律师二十一名至三十名(含三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5000元;执业律师三十一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30000元;

2.其他各师(市)所属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10000元;在五师、九师、十师、十四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按所属师(市)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减半执行,暂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5000元;

3.各师(市)所属各垦区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500元。

(三)兵团律师协会所属的各师(市)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单位按年度向兵团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50%。

(四)各师(市)对个别律师事务所因特殊原因需对其交纳会费的适用标准适当下调的,各师(市)律公科报兵团律师协会批准。

第五条 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一)兵团律师协会所属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会费上交兵团律师协会;

(二)兵团律师协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兵团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2.予以通报;

3.停止享受兵团律师协会举办的各项福利;

4.限制其行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5.对拒不交纳会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暂缓注册、不予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三)兵团律师协会根据会费收缴情况,于当年律师年检注册前十日,向兵团司法局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提交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年检注册建议名单。

第六条 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保证协会职能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在执业保险、互助基金、业务培训和会员福利事业等项支出应公平地用于全体会员,并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支出;

2.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3.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励工作;

4.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5.拓展业务领域,协调行业与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

6.律师事业宣传。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7.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8.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9.补助特殊困难的会员;

10.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

11.捐赠和资助公益事业;

12.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费用等各项开支;

13.固定资产购建和维修;

14.本会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支出;

15.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16.其他必要的支出。

以上1-15项费用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收缴会费的70%。

第七条 兵团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1.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2.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律师行业党委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进行决算,并向律师行业党委会、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的情况;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3.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委托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律师行业党委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兵团律师协会按所属律师事务所当年年检注册的个人会员人数计算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兵团律师行业党委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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