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律发通〔2019〕38号
第一师阿拉尔市律师协会,第八师石河子律师协会,兵团各律师事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已经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19年3月29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019年3月18日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深化律师执业行为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价的一项行业管理活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目的是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业务绩效与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兵团律师协会总体负责兵团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包括兵团专职和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建章立制、工作部署、检查督导、组织复查等工作。
第五条 兵团律师协会、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兵团律师协会、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应当设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机构,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意见,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执业律师不满五人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直接负责组织本所律师的考核工作,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兵团律师协会、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可视情况派人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活动。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尚未设立律师协会的师市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律师行业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九条 兵团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的情况。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情况;
(五)执业活动的情况;
(六)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情况;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以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八)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情况;
(九)专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情况;
(十)案卷材料归档的情况;
(十一)受到表彰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兵团律师协会、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和年度考核量化表进行考核,报兵团律师协会公告备案。
第十二条 执业时间不满三个月或者申请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表》综合评定,70分以上为“称职”等次;60-69分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拒不接受监督指导的;
(五)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律师,如果有本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视为“不称职”依照“不称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兵团律师协会、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检查工作相衔接。
第十八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认真填写及时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含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等材料。在考核期间新转入的执业律师应当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综合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律师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情况,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本人拒不阅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及时总结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整理书面材料,汇总本所律师考核意见,一并报送所在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审查,兵团直属律师事务所报兵团律师协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兵团律师协会、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在接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工作,确认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分别在兵团律师协会网站、各师市律师协会网站(司法行政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再由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报送兵团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向兵团律师协会提交复查申请书,兵团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查申请书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兵团律师协会统一发布考核结果公告。提出复查的,复查结果确定后,再由兵团律师协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兵团律师协会、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兵团律师协会备案,兵团律师协会报兵团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兵团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兵团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并给予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八条 刑事犯罪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或者行业处分记录被有关机关、单位依法作出改变的,律师考核等次相应做出改变,并由兵团律师协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报兵团律师协会的材料包括:
(一)组织本区域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评定为“称职”的律师名单;
(三)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律师名单;
(四)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名单及评定材料;
(五)不予评定考核等次的律师名单;
(六)会费缴费清单和会费减免人员名单;
(七)公示情况;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报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各师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相关部门)整理存档。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兵团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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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律师事务所: 得分: 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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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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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 核 方 法 |
得分 |
备注 |
政治思想及执业纪律方面 (35分) |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
5分 |
考察律师日常表现,检查政治学习心得、笔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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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
20分 |
考察律师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每存在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1、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及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的行为;2、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3、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及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的行为;4、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及虚假广告的行为;5、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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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及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
5分 |
考察律师日常遵守律师协会章程、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情况。检查律师交纳会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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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想政治表现 |
5分 |
考察律师以下方面的表现: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2、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司法局党委和兵团律师行业党委的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各项工作安排;3、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4、其他思想政治方面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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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活动情况(50分) |
1、本年度业务量、业务收入及业务质量情况 |
15分 |
业务量及收入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按个人承办的诉讼业务、法律顾问及非诉法律事务的业务量评价(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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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团队律师按在团队中具体承办的业务量以及其在团队中作出的贡献来评价(5分);3、业务收入以当年度所在律所律师平均业务收入以及执业年限为参考依据,予以评价,(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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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案件办理质量主要参考意见反馈中委托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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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案卷归档情况以本年度办理案件的归档率为考核标准,低于60%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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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参与公益活动情况 |
3分 |
考察律师以下方面:1、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认真办理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具有援助或公益性质的法律事务的情况;3、积极参加其他公益活动。符合其中一项的即可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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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情况 |
2分 |
未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2分);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或由于律师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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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情况 |
15分 |
律师积极参与兵团律师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5分)及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5分);担任兵团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2分;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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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以最高一级担任的职务计算,不得重复累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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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再教育、理论研讨及受表彰情况(15分) |
1、参加培训、再教育情况(包括参加兵团律师协会以及点晴学堂的网络培训课时) |
5分 |
1、本年度未完成律协要求的培训、再教育课时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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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律协组织的学习的,按登录册记载的课时计;参加点睛学堂学习的,按 实际课时计。 |
2、本年度完成培训、再教育课时的(5分); 3、本年度培训课时累计超过50课时的,加1分; 4、本年度培训课时累计超过80课时的,再加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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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论研讨情况 |
5分 |
1、参加各类研讨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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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研讨会上作主题演讲或在各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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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彰情况 |
5分 |
1、受律师事务所表彰的(2分)(律师事务所表彰律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总人数的10%); 2、受所在律师协会表彰的(3分); 3、受到兵团律协及其它省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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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一级受表彰奖项为准,不得重复累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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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加分情况 |
其他加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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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获奖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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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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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义勇为并获得表彰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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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三年业务创收每年递增5%以上(2分);每年递增10%以上(4分),每年递增20%以上(6分),每年递增30%以上(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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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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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被考核律师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