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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印发《兵团律师协会组织律师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4-08 访问次数:3,672

兵律发通〔2019〕37号


第一师阿拉尔市律师协会,第八师石河子律师协会,兵团各律师事务所:


《兵团律师协会组织律师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19年3月29日

 

 

 

 

兵团律师协会组织律师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3月17日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行业凝聚力,开拓兵团律师视野,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律师协会组织律师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活动办法进行。

第三条  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参加人员名单及具体活动形式。兵团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组织承办。

第四条  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参加参观学习活动人员,选定按照律所推荐、律师协会审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的程序组织。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确定选定人员名单后,兵团律师协会秘书处将选定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载体上公示,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已参加过参观学习的律师原则上五年内不再参加。

第六条  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的律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敬业勤业,钻研业务,具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在岗位上工作突出,执业三年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在的律所近一年内无被投诉记录。本人在三年内无被投诉记录(不包含无效投诉),未受到过刑事处分;

(四)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五)模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兵团律师协会统一组织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参观学习活动的出行方案和保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由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经费,采取由兵团律师协会、律所、个人按比例分摊的方式保障。

第九条  组织赴内地参观学习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