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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4-08 访问次数:3,574

兵律发通〔2019〕39号 


第一师阿拉尔市律师协会,第八师石河子律师协会,兵团各律师事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19年3月29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业务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3月17日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执业律师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兵团律师协会举办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法律服务业务培训(以下简称“业务培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兵团律师协会负责全兵团律师业务培训工作,各师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地区律师的业务培训工作,各师市律师协会受兵团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兵团律师协会开展律师业务培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律师业务培训的中长期计划;

(二)制定业务培训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培训内容、期数、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及培训方式;

(三)对于全兵团律师业务培训,及时下发通知,安排培训地点,联系聘请授课老师,并负责有关组织工作;

(四)对各师市的律师培训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五)颁发结业证书,负责填发律师培训登录册以及登录工作。

第五条  各师市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兵团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兵团律师协会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上报,经兵团律师协会审核后执行;

(三)对所辖区的培训进行组织安排,并将培训情况上报兵团律师协会;

(四)协助兵团律师协会颁发结业证书和进行登录工作;

(五)完成兵团律师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业务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律师业务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二)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

(三)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

(四)兵团司法局和兵团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律师方面的文件及管理办法;

(五)与律师执业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律师业务培训方式主要釆取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会、播放音像资料、网络远程教育培训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以上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鼓励律师参加研究生课程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为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律师业务培训费用采取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共同承担方式。

第十条  兵团律师协会和各师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和下达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各师市律师协会应将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上报兵团律师协会审核。

 

第四章  业务培训登录

第十一条  兵团律师协会实行统一的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兵团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包括专职、兼职执业律师必须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均应以填报《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册》的形式进行登录。

第十二条 兵团律师协会负责全兵团律师业务培训登录工作,按照司法部统一制订登录册格式,根据律师接受培训课时予以登录。

律师申请年度考核时,必须向兵团司法局提交参加培训的证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兵团司法局予以暂缓公告或不予公告。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

第十四条  凡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执业律师,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颁发的结业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其接受培训的课时,在兵团律师协会进行登录。

第十五条  参加兵团律师协会举办的脱产或业余的短训班、讲座等的执业律师,由兵团律师协会在培训班或讲座结业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录。

第十六条  兵团律师协会可以委托各师市律师协会举办律师业务培训班,并授权登录。授权登录与兵团律师协会登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可视为完成本年度业务培训课时。律师参加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持该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兵团律师协会审核后,计入本年度业务培训课时。

第十八条  执业律师凡参加各种在职、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包括法律专业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等,在读期间可以不参加其他培训,可凭其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有效证明到兵团律师协会进行登录。

第十九条  执业律师参加与从事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培训的,在出具有效证明后,应当予以登录。

第二十条  参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的,其培训课时可以折抵当年的培训课时。

第二十一条  兵团律师协会及授权登录的师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培训纪律,对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但达不到培训课时三分之二的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录。登录时应对培训课时据实记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