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要闻动态 >> 协会通知
协会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4-08 访问次数:4,039

兵律发通〔2019〕36号 


第一师阿拉尔市律师协会,第八师石河子律师协会,兵团各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19年3月29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差旅费

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3月17日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兵团律协”)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司法部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律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律师协会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受兵团律师协会委派公务出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的,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工作人员出差应填制“出差审批单”,按规定由秘书长、会长逐级审批,批准后方可出差。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过程中未经批准私自改变行程,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一般公务出差差旅费预算控制数以当年差旅费预算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年差旅费实际支出情况核定。一般公务出差差旅费在预算内列支。专项业务出差差旅费根据出差事由在相关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支出。差旅费列支由出差批准人和管理相关经费财务负责人根据出差事由确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如下:飞机普通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高铁/动车)二等座/硬卧,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出差人员可通过各航空公司机票直销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购票。应优先购买兵团律师协会签约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参会人员行程200公里以内的补助300元,行程200公里以外的补助600元。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会长、监事长按标准单间核报;其他工作人员同性两人一同出差的,按两人一间标准间核报。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参会人员住宿费由兵团律师协会承担,适用协议价。行程200公里以内的提供一天住宿,行程200公里以外的提供两天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使用。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除西藏、青海省出差按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限额不超过80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举办的律师业务培训、年度会议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凭票据报销,包括因订票、改签或退票发生的手续费。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路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凭证,经审核批准后按“费用列支”,到兵团律师协会财务部门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秘书处审核,分管经费的副会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当天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及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秘书长或者常务副秘书长对协会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指标控制负责,协会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监事会和兵团司法局计财装备处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和兵团司法局计财装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兵团律师协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未经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领导、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