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通知】关于2016年度公证员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6-09-28 被浏览次数: 188 文章来源: |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职改办、司法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职改办、司法局,兵团司法局政治处、职改办: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公证员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社厅)要求,现将2016年度公证员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专业 公证员、律师两个专业。 二、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一)职称外(汉)语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 力考试成绩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要求; (二)参加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 (三)参加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并考试。其中,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考试合格标准为:地州市及以上单位(南疆四地州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0分;南疆四地州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5分;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四)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学识水平、实践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