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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8-03-22 访问次数:3,360

各师(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执业情况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
    1.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和2017年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各师(市)司法局负责通知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2.检查考核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兵团系统2017年9月30日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提交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材料,参加考核等次评定;2017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报备公告名单,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律师(含兼职律师):2017年9月30日前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提交考核材料,并评定考核等次;2017年10月1日以后执业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表中注明执业未满三个月字样。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由所在师(市)司法局参照执行。
   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工作要求: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各师(市)司法局要成立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检查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结合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学习《律师法》、司法部规章、中华律师协会规则等相关内容,提高律师事务所对年度考核工作的认识。
   (2)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各师(市)司法局要结合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内部管理问题、有律师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或多次被投诉、是否履行重大、敏感、群体案件代理报告制度,2016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责令整改、没有按规定为全体聘用律师、辅助人员(退休、兼职及农村户口已参加农村合作保障的除外)统一在本所办理社会保险的律师事务所,要作为本年度检查考核的重点对象。要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发现和解决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对长期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坚决予以清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各师(市)司法局未严格审查、依法处理出现的问题,兵团司法局将予以通报。
   (3)严格把关,认真定等。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认真核对,严格确定“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特别是“不合格”的要出具“不合格”通知书,明确“不合格”的理由,对暂时提交不了的材料,要求各所限期提交保证。
   (4)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避免律师频繁流动引起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情况的发生。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可允许律师流动。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章”后一般不应流动,但发起设立新所、随夫(妻)调动、跨省调动以及向律师执业机构不超过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律师不超过五十名的县(市、区)调动等情况不受此限制。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考核。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表》,组织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民主评议,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意见,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全部考核资料。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由所属师(市)司法局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其律师执业是否继续同意、是否存在岗位变动已经不符合公职、是否存在长期不开展律师活动或开展律师活动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并依据其所在单位组织的2017年度公务员考核、事业单位干部考核情况及所在单位对其开展律师工作是否称职的书面意见,评定考核结果。2017年度以来新批准的公职律师未参加新疆律师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的,应在参加完今年上半年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列入考核公示名单。对已经不具备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由负责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工作证书,上交兵团司法局。
   (二)考核步骤:2017年度兵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同步开展,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3月30日,各律师事务所开展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并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提交材料,师直、兵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主管司法局上报材料。律师事务所提交不了规定的材料,要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对提交不了相关材料的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要根据情况提出要求,并限期整改。
    负责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逐级上报。
    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对本所律师2017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指导律师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表》,审查核实填报情况,出具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并将涉及律师考核的各类报表(律师业务统计报表一、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情况统计表、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录)(含电子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报至所在地的兵团律协工作站(师司法局律公科),由所在地兵团律协工作站汇总后连同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兵团律协秘书处。
    第二阶段:4月6日至4月20日,师(市)司法局对本师辖区事务所2017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征求兵团律师协会意见,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上注明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合格或者不合格)。兵团直属律师事务所由兵团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负责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各师(市)对所辖律师事务所考核不合格的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将本师(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加红头)、考核结果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名单(同时报送电子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以公文形式报兵团司法局备案,同时抄送兵团律师协会。
    第三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律师事务所到兵团司法局办理备案手续。各律师事务所携带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的年审材料,律师执业证到兵团司法局办理年审备案手续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兵团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对各师(市)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交兵团司法局统一进行公告。
    三、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
    2.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开展及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开展党建活动和组织学习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要求如实、客观地填写,字数为1000字以内;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所没有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只提交本年度财务报表。
   (1)现资产总额达不到设立条件的;
   (2)合伙人或律师因资产份额或分配引起纠纷的;
   (3)没有独立财务的国资所可由主管司法局确定提交财务收支报表或审计报告。
   4.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录及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6.本所律师执业证书;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纸质版各律师事务所均一式二份装订成册,上报主管司法局、兵团司法局留存。
   (二)律师参加考核应提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