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短短数言,标志着我国对在押人员的法律权益保障迈出了跨越式一步,同时也使律师会见工作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新挑战。
为切实推进提升律师会见工作水平,2013年初,北京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即在全国率先增设律师接待科,专门负责对律师会见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成立一年多来,在监管总队党委领导下,在律师接待科全面推动和监督下,全局各监管场所全力贯彻和推行,使律师会见工作亮点纷呈,取得社会各方人士的高度赞誉。2013年至今,全市监管系统办理律师会见已达11万余人次,同比增长43.2%,其中未发生一起有效投诉,并收到锦旗124面、表扬信121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