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贷、信用卡逾期还款相关问题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金融秩序问题,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十四条明确“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简而言之,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一是疫情通过影响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导致付款迟延的,原则上不应当免除买受人的迟延付款责任。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方式多样且便利,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除非买受人受疫情影响入院治疗,否则即使被隔离,亦不妨碍其付款义务的履行,买受人主张受疫情影响要求免除迟延付款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有当面交接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是疫情通过影响买受人的付款能力导致付款迟延的,一般也不应当作为免责的事由。首先,因疫情影响支付能力的情况纷繁复杂,如因疫情导致银行放款迟延、因疫情导致经营不善收入不足、甚至可能是买受人的债务人因疫情导致履行迟延等,上述情形虽然可能影响买受人的经济能力,但与买受人迟延付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付款系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当买受人原定的款项来源受阻时,有义务提前通过其他方式筹得款项;再次,可能影响买受人支付能力的情形复杂,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无义务考察买受人的支付能力及款项来源,要求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支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有失公平。
也就是说,疫情期间的不可抗力因素与迟延付款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疫情是否能成为债务人延期还款的抗辩理由,需要根据债务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