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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

疫情下的逾期债务问题

发表时间: 2020-02-23 访问次数:13,974
   近期,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爆发,全国各地均采取了防控措施。多个省、市政府宣布延期复工,社会经济秩序势必遭受一定冲击。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对部分债务的履行造成了阻碍,甚至导致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给相关市民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一、房贷、信用卡逾期还款相关问题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金融秩序问题,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十四条明确“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简而言之,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那么,哪些人的房贷、信用卡等个人信贷业务可以延期,五部委的文件通知中明确了可合理延期房贷的四类人群:一是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二是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三是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四是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所以,如果不是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工作、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确实没有其他存款可供还款的人群,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或分期还款(在还款日前办理最低还款或分期还款属于正常还款),这样不仅仅可以降低还款额,对于个人征信也不会有任何影响。
   虽然国家在这个特殊时期给予特定人群一定的放宽政策,但还是希望符合条件的人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是否必须享受这样的政策,毕竟疫情过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将面临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在这样特殊的时期更多的应是相互体谅,为国家金融秩序早日恢复尽一份力。

二、疫情期间合同债务逾期履行问题
   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对于出现出卖人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应区分看待疫情对买受人付款行为造成的影响。

   一是疫情通过影响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导致付款迟延的,原则上不应当免除买受人的迟延付款责任。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方式多样且便利,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除非买受人受疫情影响入院治疗,否则即使被隔离,亦不妨碍其付款义务的履行,买受人主张受疫情影响要求免除迟延付款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有当面交接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是疫情通过影响买受人的付款能力导致付款迟延的,一般也不应当作为免责的事由。首先,因疫情影响支付能力的情况纷繁复杂,如因疫情导致银行放款迟延、因疫情导致经营不善收入不足、甚至可能是买受人的债务人因疫情导致履行迟延等,上述情形虽然可能影响买受人的经济能力,但与买受人迟延付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付款系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当买受人原定的款项来源受阻时,有义务提前通过其他方式筹得款项;再次,可能影响买受人支付能力的情形复杂,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无义务考察买受人的支付能力及款项来源,要求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支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有失公平。

   也就是说,疫情期间的不可抗力因素与迟延付款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疫情是否能成为债务人延期还款的抗辩理由,需要根据债务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结语
   总体而言,各行各业、每个人均不同程度受到此次疫情所带来的影响。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而言,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可以适用的领域是有限的,其并不是各类合同义务人免除合同义务的法宝。应当注意判断疫情对每个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具体影响进行讨论分析,在实际适用过程时,应采取冷静谨慎的态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