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 夯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今后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该决定从依法治国人才保障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部分,明确对律师职业活动要保障与规范并举。对律师的这一角色定位,是我们制度自信的重要体现之一。与此同时,该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明确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
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是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流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意味着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决定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因此,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要求“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这些要求,本质上都是围绕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及其执行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