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律师协会,第八师石河子律师协会,兵团各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兵团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20年3月3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2018年3月18日第六届兵团律师协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月10日兵团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保障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竭诚服务于广大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兵团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和师市律师协会为兵团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兵团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
第五条 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六条 会费分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律师执业机构为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律师为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前款所称律师执业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等律师工作机构;律师是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八条 团体会员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兵团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每年15000元;执业律师10人以上(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二)各师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每年10000元;执业律师10人以上(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三)兵团律师协会所属的各师市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按年度向兵团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60%。
第九条 个人会员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兵团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1200元/人;
(二)各师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800元/人。
第十条 初始执业的律师,执业第一个会费年度免予交纳个人会费(不满一个会费年度的以一个会费年度计算),自第二个会费年度起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第十一条 重新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执业的,全额交纳个人会费;于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执业的,减半交纳个人会费。
第十二条 由外省、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入兵团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全额交纳个人会费;于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减半交纳个人会费。
第十三条 律师在本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之前已经交纳个人会费的,当年度不再重复交纳。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的,全额交纳团体会费;于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的,减半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更名的,不再重复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执业机构合并设立新的律师执业机构的,在其被批准设立之前均已交纳当年团体会费的,不再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每年度交纳500元定额会费。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等公益律师执业机构及其律师暂免交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十九条 会费收缴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0日。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机构的个人会费,由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代收后,与其团体会费一并上交所属律师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向会员出具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交纳会费的凭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会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及会员奖惩工作;
(三)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律师业务培训(包括人才培养);
(五)拓展业务领域;
(六)开展律师宣传和交流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八)律师福利事业和律师文体活动;
(九)特殊困难律师的补助和贫困地区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的帮扶;
(十)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十二)按比例向本会有关专项基金拨付款项;
(十三)按比例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会费;
(十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
(十五)兵团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兵团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兵团律师协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本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度应当对上一年度的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出具书面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有权对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检查和监督。对挪用、截留、拖欠和违规使用会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兵团律师协会按所属律师事务所当年年检注册的个人会员人数计算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